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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助力无人机、eVTOL、直升机等低空经济发展

2023-08-02 16:10:22来源:深无协 作者:深无协 点击次数:1813次字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7月31日正式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据了解,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7月31日正式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宝府办〔2023〕9 号),出台鼓励引进低空经济重要机构,支持建设无人机飞行试验场,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支持开设eVTOL载人应用场景航线(空中观光游览类、市内交通类、城际交通类),支持eVTOL 企业申请适航审定,加大空间保障力度,推动载人eVTOL、非载人无人机整机研发、制造和运营项目落地,突破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鼓励扩大通用航空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等11条具体措施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其中包括多项千万元级奖补,并且不只一个单项的最高奖励甚至达3000万元。根据《措施》,宝安区将以深圳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获批为契机,抢抓重大历史机遇,聚焦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和创新发展,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低空经济发展标杆城区。该措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第一条 鼓励引进低空经济重要机构。对经认定的落户宝安区的适航审定中心等低空经济领域重要机构,给予其空间、建设投 入相关支持。对于空间支持,前2 年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00% 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50 万元;第3—5 年按照房屋 租赁参考价格的7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不超过100 万元。对于建设支持,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个机构不 超过1000 万元。


第二条 支持建设无人机飞行试验场。对经民航行业主管部门 备案的、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宝安区无人机飞行试验场,给予建 设及运营费用补贴。其中,建设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进行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00 万元;运营费用按照每年实际运营费用 进行补贴,每年度不超过300 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宝安区建设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其中,对在宝安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的 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 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不超过10 万元;对场地租用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对在宝安区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 起降飞行器(以下简称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 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 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不超过300 万元;对场地租用按照房屋 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度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开设货运应用场景航线。对在宝安区开设经主管 部门审批的无人机航线的货运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其中, 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 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30 元/架次给予补 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 万元;起飞重量超过25kg 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90 元/架次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 万元;对于同时开设微轻小型无人机、中大型无人机的货运航线 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设载人应用场景航线。对于经主管部门审定在宝安区开设航线的eVTOL 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补贴金额 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其中,空中观光游览类 每人100 元/架次,市内交通类每人200 元/架次,城际交通类每 人300 元/架次,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对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 落户在宝安区,并在中国开展eVTOL 适航审定的企业,按照型号 合格审定全流程中所需的eVTOL 航空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 万元。


第七条 加大空间保障力度。对新引进的落户宝安区的开展低 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和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连续三年分类别给予补贴。其中,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 部件及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或相关行业协会,在我区租赁研 发、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给予租金补贴, 每家企业或协会每年度不超过300 万元;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低 空整机制造、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企业,在我区租赁生产 制造厂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7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 企业每年度不超过500 万元。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下的低空保障、运营服务、低空零部件及 整机研制的低空经济企业,在我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按照 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5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 50 万元。对入驻宝安区低空经济产业园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业保障房的相关行业企业,租金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优先纳入产业遴选项目库,给予用地支持。


第八条 推动整机研发、制造和运营项目落地。对于落地宝安 区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的整机研发、制造及运营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3000 万元。


第九条 突破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大力培育引进低空核心 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对于落地在宝安区的主控芯片、精密元器件、核心传感器/连接器、航空级碳纤维机体等核心零部件 或关键材料项目,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20%给予一次性 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支持拓展通用航空在城管巡查、医疗救助、森林灭火、城市消防、应急救灾、国土测绘、交通指挥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已登记注册,且已实际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本措施与宝安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前海合作区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列支,单家企业前三年所受奖补金额不受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本措施条款中有特殊年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措施由区发 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 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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