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低空空域法律法规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航空发展需求、空域特点和安全考虑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情况:
美国
空域划分:美国将空域划分为五大类,包括 A 类(高空管制空域)、B 类(繁忙终端管制空域)、C 类(一般终端管制空域)、D 类(机场管制空域)和 E 类(通用管制空域)。其中 E 类空域是低空空域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通用航空和无人机活动的主要区域。
法规体系:先后出台了《联邦航空法》《联邦航空条例》《低空空域改革法案》《无人机系统整合试点计划》《远程识别规则》等政策法规,在低空空域配置、运行规则、安全管理、飞行审批、远程识别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无人机,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取得飞行许可、遵守操作规范等。并且根据通用航空和无人机的发展实际和特点,不断动态完善和修订低空空域相关的政策法规。
欧洲:
空域划分:欧洲将空域划分为三大类,A 类(高空管制空域)、B 类(终端管制空域)、C 类(低空空域)。
法规制定:早期欧洲各国制定了本国严格的飞行规则和审批程序。后期在电子飞行计划(ECAC)的框架下,共同制定和执行低空空域管理政策法规,以确保欧洲整体空域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在无人机管理方面,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态度,制定了包括飞行高度、速度、航向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各国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制定了差异化、特色化的无人机管理法规标准。
新加坡:
空域划设:南洋理工大学将低空空域划分为禁飞区、商业区和居住区,每个区域建立第三方管理主体,并由该主体管理企业间的无人机飞行活动。在单独区域内,通过划设无人机管状航路,采取预先飞行计划缓解企业间飞行冲突,提升空域飞行的可控性和安全性。
中国:
出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范化运行设立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对无人机的飞行区域、飞行高度等进行了规定。
深圳作为“无人机之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从基础设施、飞行服务、产业应用、技术创新、安全管理等方面助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全球低空空域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完善和细化,以适应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低空空域的利用效率,促进通用航空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