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九届深圳国际无人机展览会
世界数字城市大会
全国无人机行业协会联席会议机制
协会公告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资讯速递 > 正文

推进无人机空管体系建设和无人机产业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信息数字化技术要求 第1部分:编码及使用规则》等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5-04-05 20:37:14来源:中国民航局 作者:深无协 点击次数:658次字号:|
意见征集日期截至2025年5月6日

       4月2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信息数字化技术要求 第1部分:编码及使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数据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日期截至2025年5月6日。据介绍,其中的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信息数字化技术要求 第1部分:编码及使用规则》这一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 CCAR-92 部规章“E 章空中交通管理 第二节 空域管理”贯彻落实,有力推进无人机空管体系建设和无人机产业发展。而另一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助于 CCAR-92 部规章“E 章空中交通管理 第三节 空中交通服务”贯彻落实,有力推进无人机空管体系建设和无人机产业发展。



       其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信息数字化技术要求 第1部分:编码及使用规则》这一标准项目由民航局空管办提出,牵头起草单位为民航二所。主要起草单位包括民航二所、航科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民航大学、南京智慧航空研究院。


       据介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运行规模持续增长,相比有人驾驶航空体量呈现指数级增长,现有“靠人管”的空中交通管理模式下空域精细化水平低,无法适应无人机的飞行需求。由于无人机类型多、飞行任务多样、运行需求量大且动态多变,细化空域管理管理粒度,实时掌握空域动态,提升空域利用的时空效能,实现空域的精细化管理非常重要,因此急需开展基于网格划分的空域信息数字化用以支撑空域精细化管理。 虽然目前在地理信息等领域存在多种网格划分体系,但由于没有考虑无人机特性,无法直接应用,因此国内外众多民用无人机服务供应商纷纷建立了各自的空域网格体系,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空域信息互联互通,造成了空域信息数字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因此,通过开展本标准项目研究,旨在提供一个统一的编码及使用规则,实现航行服务空域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通过高效利用空域和大幅提高查询计算效率,以提升空域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解决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动态需求与空域资源供给不匹配的问题,充分释放飞行需求,进而促进无人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另一份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数据安全技术要求》由民航局空管办提出,牵头起草单位为民航二所, 起草单位包括民航二所、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美团低空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研究院(福田)、浙大城市学院滨江创新中心、珠海安擎科技有限公司、中移(成都)信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中国民航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据介绍,按照CCAR-92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规定,受负责有关责任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委托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可为责任区内的运行人提供航行服务,包括信息类服务、协同类服务、管制类服务。其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以下简称“USS系统”)的数据处理活动是围绕三类航行服务的业务功能开展。USS系统参与主体主要包括:被服务方、监管方、第三方数据提供者。其中,被服务方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人、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等;监管方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等;第三方数据提供者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远程识别系统、其他第三方数据提供者等,主要为USS系统提供无人机远程识别数据和人口密度、气象、地面障碍物等运行环境数据。USS系统与多运行主体通过网络交换或共享数据,因此数据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本标准旨在明确USS系统的业务组成和数据分类,并规定了USS系统进行数据收集、传输、存储、使用、提供、删除等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技术要求,为保障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2部征求意见稿——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信息数字化技术要求 第1部分:编码及使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系统数据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